第一條 國立聯合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感謝熱心捐助本校之單位或個人,特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凡捐贈者均致送感謝函,並刊載於校友會刊,以資徵信,並得邀請回校參加 各項重要活動。(有書面申明不願公開姓名者除外)。
第三條 獎勵捐贈單位或個人之方式如下:
1. 捐贈新台幣壹萬元以上未滿拾萬元者,致送感謝狀乙只。
2. 捐贈新台幣拾萬元以上未滿伍拾萬元者,致送感謝牌乙只。
3. 捐贈新台幣伍拾萬元以上未滿貳佰萬元者,頒送匾額。
4. 捐贈新台幣?佰萬元以上未滿壹仟萬元者,頒送匾額,並可指定系所實驗 (研究)室命名, 以留紀念。
5. 捐贈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未滿伍仟萬元者,頒送匾額,事蹟陳列校史室,並經捐贈人(單位)同意,得列名於本校建校紀念物上。
6. 一次捐贈伍仟萬以上或累計達壹億元以上者,得依法授予本校榮譽學位,並特以專案辦理,依「教育部文化獎章頒給辦法」,陳教育部授予教育文化獎章,或依「褒揚條例施行細則」規定陳報教育部呈請總統提頒匾額表揚,事蹟陳列校史室。
第四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建立時間:2006-08-31 06:38:12
修改時間:2006-09-07 17:02:26